宁波市城市更新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尚未生效城市更新应当坚持统筹发展与安全,遵循规划引领、民生优先、绿色生态、传承文化的原则,注重“留改拆”并举,以保留利用提升为主,形成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多元参与、共建共享的可持续更新模式。开展城市更新活动,应当加强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支持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和新工艺、新材料研制开发利用。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