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对该地方性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地方法规 · 那曲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