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不列入议程的,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或者向提案人作出说明。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地方法规 · 那曲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