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六条尚未生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对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的动态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报送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本级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