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第五章 研究和利用第四十条尚未生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反映西藏自古就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央政府有效治理西藏、各民族共同建设西藏的重要文物的保护利用,加强历史文化研究,发挥文物在见证历史、传承革命精神、弘扬革命文化中的重要作用,引导各族群众牢固树立正确的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宗教观。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