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第三章 考古发掘第二十四条尚未生效地下埋藏和水下遗存的文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发掘。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考古发掘工作,由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发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为主动性考古发掘项目办理临时用地审批。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