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二条尚未生效自治区加强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创新传播方式,增强全民文物保护意识,营造自觉传承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的社会氛围。博物馆(陈列馆)、纪念馆、宗教活动场所、文物保护单位、考古遗址公园等有关单位应当结合参观游览内容,有针对性地开展文物保护宣传教育。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和文物保护知识的宣传报道,并依法对危害文物安全、破坏文物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