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尚未生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经费列入本级预算,确保文物保护事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国有博物馆(陈列馆)、纪念馆、文物科研单位、文物保护单位等的事业性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用于文物保护事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