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尚未生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经费列入本级预算,确保文物保护事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国有博物馆(陈列馆)、纪念馆、文物科研单位、文物保护单位等的事业性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用于文物保护事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