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三章 农业技术推广与应用第二十一条尚未生效各类农业技术推广主体可以通过技术培训、现场观摩、实地指导、信息推送等方式,向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农业技术。向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的农业技术,应当在推广地区或者与其自然生态条件相似的地区进行试验,证明其具有先进性、适用性和安全性。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