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尚未生效

各类农业技术推广主体可以通过技术培训、现场观摩、实地指导、信息推送等方式,向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农业技术。

向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的农业技术,应当在推广地区或者与其自然生态条件相似的地区进行试验,证明其具有先进性、适用性和安全性。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