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尚未生效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中、高级技术职务人员占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比例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乡镇农业技术服务岗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农业技术服务岗中应当至少配备一名中级或者高级技术职务人员。
农民技术人员经考核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授予相应的技术职称,并发给职称证书。未取得技术职称的,经省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后,由省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发给相应的资格证书。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