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通过道路向本省运输动物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进入,并接受指定通道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查验。

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派人在所在地指定通道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查验合格的,在动物检疫证明上加盖指定通道专用章或者在信息管理平台加注标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收未经指定通道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查验进入本省的动物。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