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尚未生效

本条例所称餐厨垃圾,是指从事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活动的相关企业、公共机构或者个人(以下简称餐厨垃圾产生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废弃食用油脂、过期食品等废弃物。

前款所称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以及经油水分离器、隔油池等分离处理后产生的油脂。

地方法规 · 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