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尚未生效

在餐厨垃圾产生、投放、收集、运输、处理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意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餐厨垃圾;

(二)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喂畜禽;

(三)以餐厨垃圾为原料生产、经营食品;

(四)将餐厨垃圾排入水体、雨水管网或者污水管网;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地方法规 · 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