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尚未生效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建设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提升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效率。

鼓励跨行政区域餐厨垃圾处理工作的合作,按照区域统筹、共建共享模式,对未建设餐厨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可以就近纳入相邻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处理设施集中处理。

地方法规 · 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