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效力高于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与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新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不一致时,适用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新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