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地方立法应当符合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6月23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