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为推进改革发展,需要在高新区暂时停止适用或者调整适用本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高新区管委会可以建议制定机关作出相关决定;制定机关应当及时答复或者依法作出相关决定。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