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主任会议提出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自治州人民政府、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和自治州监察委员会、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就人事任免事项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审查,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审查,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意见的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主任会议决定不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作出说明。

地方法规 ·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