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下列人员列席会议:

(一)自治州人民政府州长或者一位副州长,自治州监察委员会主任或者一位副主任,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自治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

(二)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与议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负责人;

(三)根据需要邀请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乡镇人大主席;

(四)主任会议决定的其他有关人员。

地方法规 ·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