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第十一条有效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将开会日期、地点、建议会议议程等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及列席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地方性法规草案、具有法规性质的决议、决定草案及起草说明、审议结果的报告和相关资料,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在举行会议的五日前发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地方法规 ·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