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六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第四十二条有效对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三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罢免要求应当写明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选民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罢免须经原选区的过半数选民通过。表决罢免要求,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派有关负责人员主持,或者委托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主持。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8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