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二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九条有效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在任期内一般不得变动。本人要求辞职的,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未决定接受辞职前,不得离职。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8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