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田字型基层治理促进条例/第四章 基层服务第二十八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引导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服务,开展矛盾纠纷化解、家政服务、养老托幼、照料护理等服务,发挥其在纠纷调解、健康养老、公益慈善、防灾减灾、邻里互助等方面的作用。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