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组织开展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倡导绿色低碳、科学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普及科学知识,推进移风易俗,提高城乡社会文明程度。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作用,开展多种形式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弘扬尊老爱幼、勤俭节约、诚实守信等传统美德,倡导厚养薄葬,抵制高额彩礼,摒弃婚丧陋习。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