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代表应当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代表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书面请假,履行批准手续。

代表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根据安排认真研读拟提请会议审议的议案和报告,为会议期间执行代表职务做好准备。

代表在会议期间,根据大会主席团、代表团的组织和安排,参加有关会议,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