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联系代表的工作机制,通过邀请代表列席有关会议和参加有关活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等多种方式,加强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联系,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扩大代表对立法、监督等工作的参与。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工作情况,提供信息资料,保障代表的知情权。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统筹安排,邀请代表参与相关工作和活动,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完善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制度,拓宽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渠道。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