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尚未生效

自治区全面推行林长制,建立自治区、设区的市(地区)、县(区、市)、乡镇、村(居)五级林长制组织体系,实行分级负责制。

各级林长负责组织领导责任区域内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落实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组织制定森林资源保护发展计划,协调解决责任区域的重点、难点问题。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