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中文English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尚未生效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森林资源保护工作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

本站文本分别转载自共产党员网党内法规库、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与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是两套规范体系,本站分库检索、不合并结果。

电子文本与法律规定的标准文本不一致的,请以标准文本为准。本站内容仅供查阅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问题请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