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四章 经营管理第三十四条尚未生效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管护并按照国家规定支配林木收益。国有林场应当根据生态区位、资源禀赋、生态建设需要等因素,科学确定发展目标和任务,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积极创新经营管理体制机制,增强发展动力。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