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蒙古族自治县城镇市容市貌管护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三条尚未生效在城镇内进行畜禽交易或者专门从事畜禽屠宰的,应当在县农牧水利和科技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指定的场所内进行,场所应当设置粪便、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符合环保要求,不得污染草原和地下水。禁止在城镇居民区、学校周边、河道附近从事畜禽屠宰活动。地方法规 · 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