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尚未生效

国道、省道、县道以及乡村道路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对沿线路面、排水沟和绿化带进行日常维护、垃圾清扫,保持环境卫生整洁。禁止向国道、省道、县道以及乡村道路安全保护区内倾倒垃圾。

地方法规 · 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