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尚未生效

城镇给排水、电力、照明、通信、燃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管线应当规范建设,定期维护,保持完好、整洁。架空线缆和杆架应当按照规划逐步改造入地埋设或者采取隐蔽措施。

地方法规 · 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