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尚未生效

城镇市容市貌管护实行责任区制度,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划分与管理: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居民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人员负责;

(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旅游景区、景点、公路、车站及其设施,由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三)公园、商场、医院、宾馆、酒店、娱乐场所、文化体育场馆、集贸市场、商铺和停车场等场所,由经营单位、管理单位或者产权所有人负责;

(四)电力、通讯、有线电视、交通信号灯、邮政、供排水、供气、供暖等公共设施和空中架设的管线,由设置单位和管理单位负责;

(五)机关(直属单位)、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内部及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区域,由所在单位负责;

(六)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工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征收拆迁工地,由征收拆迁单位负责;

(七)城镇道路、桥梁、广场、绿地等城镇公共区域的容貌和环境卫生,由新农村建设服务中心负责,县自然资源和住房城乡建设、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协助配合;

(八)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以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由新农村建设服务中心负责;

(九)独立工矿区和各类园区内的公共区域由管理单位负责;

(十)农(牧)村居民的房前屋后区域由房屋所有者或者使用者负责;

(十一)宗教活动场所由所在管理委员会负责;

(十二)农(牧)村道路、桥梁、广场、水域内的公共区域由村民委员会负责;

(十三)森林、湿地、草原、河流、湖泊等区域由管理单位或者所有权人负责;

(十四)城镇污水收集、运输及处理设施,由运营管理单位负责日常管护;县自然资源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设施管护情况、污水处置合规性进行监督管理;

(十五)沿街商户“门前六包”责任区,由沿街商户负责具体落实;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门前六包”责任的宣传告知、日常巡查及督促整改,对拒不履行责任的商户,及时移交综合执法部门协同处置;

(十六)建设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由建设单位负责,按照县自然资源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定的消纳场所、运输路线进行转运处置;转运过程需采取密闭、覆盖等防遗撒措施,严禁随意倾倒;

(十七)单位和个人从事道路、管道、供电、供水维修,园林施工,车辆清洁或者维修等活动产生的杂物、渣土、污水、污泥等废弃物,由作业单位和个人负责清理,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牵头,自然资源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新农村建设服务中心配合监督,对未及时清理的依法督促整改;

(十八)临时占道经营区域,由经营者负责日常保洁和秩序维护,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管理和动态巡查,确保不影响市容环境和交通通行;

(十九)户外广告、招牌、霓虹灯等设施,由设置单位或者个人负责维护管理,确保安全、整洁、完好;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影响市容的,由设置单位或者个人及时整改,县自然资源和住房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监督执法;

(二十)各类产业园区、工业园区、物流园区等区域,由园区管理单位负责公共区域市容市貌管护;园区内企业负责自有场地及周边责任区管护;

(二十一)加油站及其附属设施,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管护,保持场地整洁、设施完好,规范设置垃圾分类容器。

确定责任区时,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范围和权属划分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由县、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镇市容市貌管护主管部门予以确定。

地方法规 · 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