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尚未生效

为了加强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建整洁有序、生态宜居、民族和谐的高原城镇环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地方法规 · 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