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同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尚未生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保护责任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保护责任,致使历史建筑被列入濒危名单或者对历史建筑造成破坏性影响的,由上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其履行保护责任、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