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自治县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村寨消防监督检查、综合性消防救援、火灾预防、消防监督执法、火灾事故调查等,对各村建立消防组织、制定消防预案、建立消防档案等进行指导,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对易燃易爆物品存放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根据需要,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书面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公安派出所可以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协助消防救援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