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都水族自治县村寨消防条例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未引起森林火灾的,镇(街道)可以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镇(街道)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