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都水族自治县村寨消防条例第二十六条有效组织扑救火灾时,火灾现场总指挥在紧急情况下有权调动供水、供电、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等单位协助灭火救援。为避免重大损失,防止火灾蔓延,火灾现场总指挥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有权决定使用各种水源,采取拆除毗邻火灾现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划定警戒区等紧急措施。地方法规 ·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