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禁止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在森林内禁止吸烟、焚烧秸秆、烧炭、祭奠烧纸、野炊、燃放烟花爆竹、燃放孔明灯等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野外用火行为。

地方法规 ·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