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村寨消防工作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村寨消防,是自治县、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农村村民居住、生产经营、文化娱乐以及村寨周边森林等场所的消防。

地方法规 ·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