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在村寨内禁止下列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一)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二)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

(四)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

(五)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六)违规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

(七)违规安装、使用电器设备、燃气用具;

(八)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明火;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