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新建、改建、扩建村寨应当符合消防规划和消防安全要求。
木质结构房屋密集的村寨应当开辟防火线,划分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分区应当控制在民房三十栋以内,各分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小于十二米。
确因村寨空间限制无法达到十二米的,应当采用防火墙、防火卷帘或设置自动灭火喷淋装置等替代措施,具体替代方案由县消防救援机构审核。
新建村民住宅呈阶梯布局的村寨,应当沿坡纵向开辟防火线。
鼓励和支持使用防火建筑材料进行民房改造,提高房屋耐火等级。
地方法规 ·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