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人事任免案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弃权。表决人事任免案以各级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赞成始得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9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