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条例第十九条有效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如果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职务的,应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辞去人大常委会的职务。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9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