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级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需要撤销职务的,由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

省第一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需要撤销职务的,由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决定。

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需要撤销职务的,由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

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可以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