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合理设置专门学校,加强对专门学校经费、人员、教育场所和设施等方面的保障,确保专门学校的财政保障水平高于当地普通学校。
专门学校应当依法举办。除政府批准设立的专门学校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或者名义开展教育矫治类活动。
专门学校应当充分尊重、关心、爱护学生,不得侮辱、体罚、虐待学生,不得采取损害学生身心健康的教育管理措施。
专门学校应当与接受专门教育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强联系,定期向其反馈未成年人的矫治和教育情况,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亲属等看望未成年人提供便利。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