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四章 对不良行为的干预第三十四条有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加强管教。在干预未成年人不良行为时遇到困难的,可以向学校、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有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寻求帮助,有关单位或者组织应当及时提供帮助。公安机关、村(居)民委员会发现本辖区内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督促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