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加强管教。在干预未成年人不良行为时遇到困难的,可以向学校、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有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寻求帮助,有关单位或者组织应当及时提供帮助。

公安机关、村(居)民委员会发现本辖区内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督促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