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三章 预防犯罪的教育第三十二条有效鼓励有条件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建立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对未成年人开展法治教育。鼓励和支持学校联合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等场所,对未成年人开展多种形式的法治宣传教育。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