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人居环境、老年人和妇女儿童工作、特色文化保护等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