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二十五条有效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村务监督机构主持。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